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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永清反行贿举措并非专门针对外资制药企业

发布时间:2021-02-22 16:43:38 阅读: 来源:加热器厂家

卓永清:反行贿举措并非专门针对外资制药企业

中国监管部门对医疗行业商业贿赂再出重拳。8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刊出《重点查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文章,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正在全国范围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行动,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是重点治理内容,而且商业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要一并查处。  自2013年6月底以来,如葛兰素史克(GSK)、赛诺菲、诺华等外资医药公司,在中国连续传出涉嫌贿赂的丑闻;同时,如罗氏、优时比、阿斯利康等企业,也传出被中国监管部门调查的新闻。  与此同时,国家卫计委、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也就此问题,频频发声。一时间,包括外资医药企业在内的中国医疗行业,成为从政府到普通公众,都颇为关注的热点所在。  外资制药企业在华的行业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英文简写:RDPAC)拥有40家会员企业,包括此次涉入丑闻或传闻的GSK、赛诺菲、诺华、罗氏、优时比、阿斯利康等公司。  《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了RDPAC执行总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卓永清先生。  RDPAC对会员是否具备约束力?  《21世纪经济报道》:请问您如何看待,今年6月以来,在中国爆发的“GSK行贿门”事件,包括随后罗氏、礼来、诺华、阿斯利康等被调查,以及赛诺菲涉嫌向500多位中国医生不当输送利益等等这一系列的事件?  卓永清:对于这些指控和调查的进展情况,我们在高度关注着。服务于医生和患者责任重大,RDPAC和我们的会员企业,进行商业活动时,也应致力于保持高水平的道德规范。  作为协会,我们希望所有成员保持合规中所描述的高水平的道德标准,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1世纪经济报道》:RDPAC,是否也会参与对这些公司、这些事件的调查?  卓永清:协会是没有对会员公司进行具体调查的职能,但是对于违反了《RDPAC药品推广行为准则》的行为,我们也有一定的处理程序。  《21世纪经济报道》:能否简单介绍一下这个《RDPAC药品推广行为准则》,是否所有的会员都必须遵守?  卓永清:是的,都需要遵守。早在2002年,RDPAC的前身,就制定了《药品推广行为准则》;2006年,我们在国际药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会(IFPMA)的支持与指导下,修改了行业的推广行为准则,又于2010年、2012年,分别进行了修改,现行的是2012年的版本。  (记者注,《RDPAC药品推广行为准则》部分规定摘录:会员公司不得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现金或者现金替代物(如:礼品券),也不得向其提供用于个人目的的礼品(如:体育或娱乐项目的入场券,电子产品等)。与推广行为的区别:所有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均须有正当的科学目的。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观察性试验,均不得成为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  《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违反这些规定,协会如何处置?  卓永清:RDPAC的会员公司,有责任处理并矫正违反准则的行为。作为协会,我们也接受来自会员公司且符合相关程序要求的投诉。一旦确定有违反这些准则的行为发生,我们会尽快使违反行为得到纠正。  《21世纪经济报道》:能否举例说明?  卓永清:我们的会员公司之间,是彼此监督的。如果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药品推广中,存在问题,那么就会向乙公司的管理层反映,并要求改正。如果双方能够顺利地解决问题,那这事就可以“划一个段落”。如果不行,那么协会就会参与进来。  当然,主要还是靠行业自律。  《21世纪经济报道》:但这种方式、自律是否缺乏强制约束力?  卓永清: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此事发生在菲律宾。某一家国际医药公司,被发现违反了当地的药品推广准则,另外一家公司向它提醒之后没有得到一个好的效果,于是向当地的协会进行反映。协会对违反规则的公司提出警示,这家公司还是置之不理,协会就向这家公司的全球总部进行投诉。最后,总部将那家公司在菲律宾的负责人,予以撤换。  《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医药代表个人呢,RDPAC是否也有约束?  卓永清:RDPAC于2003年立项,并在2007年于会员公司内全面开展了“医药代表专业培训”项目。这个项目,与在英国和日本开展的医药代表培训项目相似,内容包括对会员公司医药代表的职业道德、基础医学、药学专业知识等等。培训之后,还有考试。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培训了46000多人次的医药代表。  《21世纪经济报道》:是否所有会员企业的医药代表都必须经过你们的培训,且通过考试?  卓永清:参加培训是必须的。我们现在的要求是,一个新入行的医药代表,在入行之后半年到一年之内,要通过我们的培训考试。有些公司,也做出了强制性的要求,如果不能通过考试,就不能当医药代表。  中国新药上市比欧美滞后5-8年  《21世纪经济报道》:最近连续不断的爆出外资医药公司“丑闻”,是否会担心出现“妖魔化”外资药企的趋势?  卓永清:的确有这方面的担心。不过,我们的上级单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领导,特别希望我们转告各个会员公司,那就是中国政府仍然一如既然地重视外资企业在中国所起的积极作用,政府鼓励投资的政策没有改变,对外商投资的基本政策也没有改变。所有在中国进行合法经营的企业,都是享受着公平的待遇。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的类似表态,这些举措,并非专门针对外资制药企业。  《21世纪经济报道》:外资药企自己怎么看呢?会不会影响他们在中国投资和开展其他业务的信心?  卓永清:我们一些会员公司的总经理,最近不时就会接到来自全球总部的“关怀的电话”,问到底还要不要在中国继续投资,工厂是不是要继续扩大,研发中心还要不要建,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这些企业的总部确实是非常担心的,因为他们并不了解中国政府的真实意向是什么。他们获得信息的常用渠道,就是看国际媒体对这些事件的报道。  有些国际媒体的报道,有时并不全面或者不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比如有些报道,将这些事件的调查,与国家发改委的药品生产成本调查,进行“联系”。但实际上,成本调查,发改委每年都在做。  《21世纪经济报道》:这些事件,是否会影响外资药企将更多的创新药,引进中国市场呢?  卓永清:这倒不会。作为研发型的医药企业来说,将更多中国民众需要的新药早日引入中国市场,是企业的实现自我价值并保持增长的根本因素之一。尽管不排除个别企业会受事件的影响,将步子放慢一点,但这个大的趋势和目标不会改变。  尽管外资药企和患者都希望将新药尽快引进中国内地市场,但是受制于中国的药品注册审批制度和资源配置的状况,同一种新药的上市时间大大落后于欧美。  我们做过统计,平均而言,单纯注册就要落后4-5年;再经过药品招标、医保目录等程序,正式全面上市,要滞后5-8年。  《21世纪经济报道》:事件对于外资药品的销量呢,也包括对医生处方的影响呢?  卓永清:这需要用数据说话,现在很难直接评估。当然,就整体而言,短期内可能会有一些影响。  但如果将医药公司的“名声”与药品的信誉,直接挂钩,可能对病人来说,并不是好事。对患者而言,最重要的还是要通过安全有效的药品把病治好。  必须解决医院的筹资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类似医药企业与医院、医生间的“灰色行为”,甚至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在国外,或者说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是否也存在或存在过呢?主要原因是什么?  卓永清:三十多年前我刚从事医药行业时,台湾的情况也与目前中国大陆有相似之处。那时台湾公立医院的医生也存在收红包补贴生活的现象;或者,白天在公立医院看病,同时对病人说,晚上你到我的私人诊所来吧——我们叫这做“月光诊所”,医生通过这样的方式,增加收入。医院里,就是管住院的,也收红包,因为病床是他可以支配的资源。  这些问题,究其原因,很重要的就是,公立医院政府投入太少,补偿不到位,医护人员的待遇太低。  中国大陆也是如此,公立医院从政府得到的财政拨款,往往只占总收入的百分之十,还有百分之四五十得靠卖药,百分之二三十靠做各种医疗检查。医生呢?名义上的平均工资,就是政府给的工资,每年也就是五万多元,不到六万元。这与他们所受的教育经历、教育投入,以及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是不相匹配的。  我想,这可能是产生这么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吧。  《21世纪经济报道》: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在今年8月9日,对这些问题也有个表态,并开出了相应的“药方”,您如何评价?  卓永清:如果能够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就可以为规范医疗行为构建一个良好的环境基础推动力。同时还有一个关键点——那就是必须解决医院的筹资问题。  还有一个,就是药品费用在整个医疗费用中的占比问题。现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将药品费用占比,控制在整个医疗费用的40%以下,但是不同的病种,不同的科室,情况差别是非常大的。有的外科小手术,药价占比本来就很低;有的内科,如高血压,药价支出就是大头,这怎么控制在40%呢?  药价占比偏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医疗服务价格的偏低,与先进国家和邻近地区相比较,中国的医疗专业人员的服务机构和正式收入相对是偏低的。因此需要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劳动的价值。  所以说,药品费用控制不能搞“一刀切”。单纯在药品费用上做文章,也无助于解决中国医改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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